张荆律师

张荆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律师简介

具有司法资格证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婚姻咨询师三个不同身份的团队主办律师张荆,曾是八年政协委员、现为朝阳区民主进步促进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长期特邀主讲嘉宾、百合网高级专家等多重身份。现为律所高级合伙人,主要研究女性婚姻家庭权利维护及两性平等。媒体报道:央视2台经济频道、央视12台中国法治报道、北京电视台、云南卫视台《民生大议》、辽宁卫视《交锋》、深圳卫视《22度观察》、工人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中国妇女报、浙江日报、影响力、科学新生活、《青春期健康》等媒体的采访报道。现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举案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参与立法:曾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家庭暴力法》《选举法》《人民调解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草案的修改建议。曾代理过有影响的案件(部分):侯某抚养权变更案、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上访女被强奸案、张某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非法退休案、北京钰龙泉洗浴中心拖欠一百多名员工劳动报酬集体诉讼案、某家政工被强奸案等。张荆律师从业十多年以来,曾办理了上千起重大疑难离婚及继承案件。曾接受多家主流媒体专访报道。在面对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复杂纠纷面前,她以女性及心理咨询师特有的优势,耐心、细腻充满人性关怀地帮助客户解决难题,使婚姻或修复或和平分手。赢得了客户信赖。以温和、细腻但不失坚定的态度接待每一位受到婚姻及感情伤害的客户,根据客户实际情况,为客户制定人性化的代理方案。帮助不愿离婚的当事人努力挽回婚姻,帮助婚姻无法复合的当事人平和分手,使客户在面临人生重大变化时能从容、理性应对。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11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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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张荆
执业地区:北京-北京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1101*********861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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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家庭暴力,是我们都不会少有听闻的。家庭内的纠纷矛盾,他人都是比较难插手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内事,但是如果是出现家庭暴力或者家庭虐待事件是要负法律后果的。对施予家庭暴力的人,法律会严惩不贷。那么,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以下将由小编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一、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受害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准许。3、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请求加害方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家庭暴力的危害1、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2、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3、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妇女都是在他们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4、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三、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毒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和伤害其身心健康及采用其他手段,造成家庭成员在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其行为方式和后果在含义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家庭暴力的持续和经常性,是区别“家庭暴力”和“家庭虐待”的实质要件。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全部法律知识。家庭暴力造成的影响不仅对家庭成员的人生道路有坏,同时也有可能危害整个社会环境。因此,我们都需要挺高家庭和睦的意识,减少更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产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2021-05-13
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随着现代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这样就导致许多夫妻因为闪婚,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不适合,从而又去进行离婚,大家都知道办理结婚证需要户口本。那么对于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前提是要经过夫妻之间的友好协商,两方都有意愿进行离婚,而且要签订离婚协议后,离婚协议书上要表明在有子女的情况下的子女归属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等的解决结果,才可以携带材料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所需材料如下:1、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2、所持有结婚证;3、夫妻两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4、夫妻两方自己一个人的1寸近期免冠半身照两张。二、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条件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不能登记离婚。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都由法院立案处理。在国外注册登记结婚的,也不能在我国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国注册登记结婚的,可以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2、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确认同意离婚,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分割;有无子女或子女由谁抚养,另一方抚养费数额以及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以及有无债权债务及分配方式。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的,离婚时可以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如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符,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三、协议离婚手续必经程序协议离婚手续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假如双方夫妻想要离婚的话是需要带好结婚证和身份证进行登记离婚,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2021-05-13
不能证明订立婚约 恋爱期间给付的钱款能否认定为彩礼-张荆律师

基本信息: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3民终16275号案由: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日案件事实:郑男与林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17年4月下旬分手。郑男一审诉求及理由:一、判令林女返还郑男彩礼礼金8617434.39元。郑男称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给付林某巨额钱款,并为其购买车辆、房产,金额高达8617434.39元,大部分为郑男父母的款项和借款,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作为证据。短短五个月后,林女以各种理由解除婚约,但无法解释。现主张返还上述礼金。林女一审答辩意见:双方于2016年1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4月下旬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林某从未提出过要与郑某结婚,双方并未建立婚约关系。就郑某所述5项打款,具体情况如下:1.不存在郑某所述的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林某使用郑某母亲熊桂英银行卡自行购置嫁妆及彩礼消费72笔共计1154101.39元的情况。实际情况是2016年12月17日郑某将熊桂英银行卡交予林某消费使用,但林某并没有说是用于购置嫁妆及彩礼使用;2016年12月17、18日林某确用该卡消费12笔共计554860.65元,当时林某是去了香港,且其中有十几万元消费是林某为郑某购置西装等物品所花费;2016年12月18日林某将该卡交还郑某,2017年1月24日郑某又将该卡交予林某使用,但郑某、林某也没有说用于购置嫁妆及彩礼使用,2017年1月24日至2月3日期间林某确使用该卡进行相应消费22笔共计279194.27元,当时是林某从大连去日本。此外,郑某、林某从相识到分手,郑某始终没有告知林某熊桂英是何人,林某也不知道熊桂英是何人。林某所花费的上述款项均属于双方在恋爱期间郑某对林某的自愿赠与,双方并不存在婚约。2.就郑某所述的第2至5项打款,林某均认可收到了相关的全部打款,打款人与打款时间亦认可郑某所述,这些钱都是郑某、林某在双方恋爱期间郑某自愿赠与给林某的。2017年2月5日的45万元,郑某当时说的是给林某的零花钱,林某当时也不知道是谁打过来的钱。2017年3月2日、3月7日相关打款情况认可郑某所述,但林某不知道郑某具体用的谁的卡进行的消费,郑某当时说的是给林某购车使用,双方均没有提及因婚俗婚约而给付相关费用,相关刷卡都是郑某本人进行的刷卡消费。2017年3月31日,相关打款情况认可郑某所述,当时林某要去法国,郑某主动将该款汇给林某,让其消费使用,双方均没有提及因婚俗婚约而给付相关费用,林某当时也不知道谁打过来的钱。林某的美国签证早在2014年8月14日就已取得,不存在郑某所述的郑某为帮林某办理美国签证出借200万元的情形。2017年4月14日相关打款情况认可郑某所述,当时郑某的朋友聚会有人提及在林某老家购房便宜,林某向大家表示想给父母购房,郑某当时就表示帮林某出资购买房屋,但双方均没有提及因婚俗婚约而给付相关费用,林某当时也不知道谁打过来的钱。林某系在郑某起诉本案后经查询才发现上述相应打款均不是郑某本人,这些打款人林某均不认识。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自认及现有证据,可证实郑某向林某给付8297387.92元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该款具有婚约财产性质,现郑某主张林某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裁判结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2122元,由郑某负担(已交纳)。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种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郑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某返还郑某彩礼礼金8617434.39元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某负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均认可于2016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并相互见了双方父母,因双方之间存在婚约或结婚承诺,郑某才向林某支付高额钱款。二、林某没有提供涉案款项系赠与的相关证据。三、一审法院对款项数额认定有误。郑某一审过程中提交银行流水等证据,均证明是由林某对郑某交付的银行卡进行了使用和消费,林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银行卡交还,郑某实际一共给付林某彩礼和礼金8617434.39元。郑某以结婚为目的给林某巨额钱款,并为其购买车辆、房产,金额高达8617434.39元,大部分为郑某父母的款项和借款。短短五个月后,林某以各种理由解除婚姻,但无法解释。林某二审答辩意见: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郑某的上诉意见。二审期间双方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郑某申请证人王某、张某出庭作证,以证明2016年其与林某存在结婚的约定。林某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林某提交如下证据:1.林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以证明王某与林某存在恩怨,就是因为郑某和林某的事情造成的。2.两张车辆照片,以证明车辆不是彩礼。3.临沂婚假习俗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按照临沂的婚俗习惯应当有双方的父母和家庭的亲朋好友参与,并且还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证人王某所说的他们之间所谓的订婚是不存在的,只是郑某去临沂出差,找林某父母吃饭。郑某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车确实买了,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裁判理由: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郑某起诉的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有婚约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郑某提交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以证明在其与林某恋爱期间,其共计向林某给付彩礼及礼金8617434.39元并主张返还。林某虽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但称双方并未建立婚约关系。郑某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林某之间已建立婚约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其给付林某的财产系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婚约财产。郑某二审中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欲以证明其与林某存在结婚的约定。但从证人的身份而言,二人均与郑某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郑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事实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现郑某以给付婚约财产为由主张林某返还8617434.39元,缺乏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应当指出的是,对于郑某主张的上述钱款中,其中一笔2017年3月31日向林某转账的200万元,郑某称系林某以办理美国签证为由向其索要的借款,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的审理范围,郑某应对此另案主张。二审判决结果:综上所述,郑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2122元,由郑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律师解析:古代六礼中“纳吉”、“纳征”即为现代意义上的婚约,婚约在古代是男女成婚的必经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变为现在的风俗习惯,一些年岁大的长辈比较重视这个程序,往往帮子女准备订婚仪式。但是年轻人在快节奏的生活环境里,越来越不重视这个仪式,从恋爱到完婚只需要一个登记即可。那么恋爱可能带来结婚的结果,也可能带来分手的结果,如果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了过多或大额的经济往来,分手还可能带来连锁反应,产生经济纠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具体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在期间因维持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这类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了处理方式。这一条在处理案件中主要针对的是彩礼返还的问题。依据风俗习惯,给付彩礼与接受彩礼便是订立婚约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如果在给付彩礼后,出现(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主张返还彩礼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二)、(三)这两种情形应当在离婚时提出。而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起案件,双方2016年11月份认识,12月份确立恋爱关系,次年4月份分手。在这短短5个月的时间,产生了八百余万元的单方交易,但因郑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婚约,且给付钱财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导致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很明显说明了,主张返还财产,需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婚约关系,并且给付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但法院也未认定郑某的行为是赠与行为,如果郑某能够变换思路或许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里还是提示光大青年男女,恋爱谈的是感情,适当的经济往来、礼物赠与属正常现象,但是在关系不稳定,未有成婚之意时,建议双方减少大额财产的往来,如非必要的可注明转账用途,避免因分手时产生经济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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